2023年四川省射洪中学校高2020级
高考考前教育
2023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将于6月7—8日举行,各班要在高考前,加大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力度,专门安排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组织观看《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警示教育宣传片。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有关案例。让考生明白,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惩处,势必影响一生。
认真学习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36号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及《考 场 规 则》。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
违 规 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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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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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5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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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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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6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7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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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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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8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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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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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组织团伙作弊的;□9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9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9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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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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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在职教师有下列3项情形之一:
□12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122.组织团伙作弊的;□12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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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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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6月9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2014年7月8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保证招生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是指高校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认可的入学方式选拔录取本科、专科学生的活动。
高校、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中)、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考生等,在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属高校招生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考生、社会的监督。
高校招生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对高校招生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高校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暂停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项目或者依法给予停止招生的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宣传、骗取钱财的;
(二)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信息的;
(三)超出核定办学规模招生或者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四)违反规定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或者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五)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出台违反国家规定的报考条件,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六)违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或者以承诺录取为名向考生收取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招生考试机构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为高校擅自超计划招生办理录取手续的;
(二)对降低标准违规录取考生进行投档的;
(三)违反录取程序投档操作的;
(四)在招生结束后违规补录的;
(五)未按照信息公开的规定公开招生工作信息的;
(六)对高校录取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有关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台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规定或者超越职权制定招生优惠政策的;
(二)擅自扩大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和追加招生计划,擅自改变招生计划类型的;
(三)要求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违规录取考生的;
(四)对高校和招生考试机构招生工作监管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立即责令暂停其负责的招生工作,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规更改考生报名、志愿、资格、分数、录取等信息的;
(二)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或者专业的;
(三)在特殊类型招生中泄露面试考核考官名单或者利用职务便利请托考核评价的教师,照顾特定考生的;
(四)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对外泄露、倒卖考生个人信息的;
(五)为考生获得相关招生资格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违反回避制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长财物,接受宴请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活动安排的;
(八)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九)其他影响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三章 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三条 对在高校招生工作中违规人员的处理,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第十四条 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出现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违规情形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应当及时上报,必要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的违规行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七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关责任人员和考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符合法律规定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类型招生,是指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保送生等类型的高校招生。
第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高校招生有关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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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场 规 则
一、 考生应切实增强疫情防控意识,做好个人防护,勤洗手、不串门、不聚餐、不聚会,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考生进出考点和考场时,自行决定是否佩戴口罩。
二、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考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进入考点。严禁考生携带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通讯工具、手表、易燃易爆物、管制器具等物品进入考点。考生2B铅笔、0.5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只能装入透明文具袋,其他任何物品(如书包、文具盒、各种“垫板”、书籍、纸张、计算尺、计算器、涂改液、修正带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统一放在考场外“非考试物品暂放处”。考生不得着校服、制服参加考试,不得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用品。
四、考生应按要求接受安全检查。考生进入考点时应通过智能安检门安检,如智能安检门报警,考生应听从安检人员提醒,自查并拿出报警物品,放置在手机集中存放点,再次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正常通过智能安检门后,考生不得在考点内滞留、聚集,直接到自己的考场接受人工安检。在人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考生要自觉向监考员解释、出示相关报警物品,并按要求放入指定存放点后再次进行人工安检,经安全检查合格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考桌上角的座位号旁。因身体原因,不能进行安全检查的考生(如装有心脏起搏器等),须提供高考体检医院出具的证明,对拒不配合检查的考生,监考员有权阻止其进入考场,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试题均在答题卡上作答,在得到答题卡后,须仔细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考生须在答题卡的规定区域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和座位号,并在答题卡背面左上角用2B铅笔填涂自己的座位号;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考生禁填;得到试卷(卡)后,考生须立即核对试卷(卡)是否当堂考试科目,清点试卷的张数、页码,检查试题有无漏印、字迹不清或试卷(卡)有无破损;在监考员粘贴条形码后,考生须认真核对条形码,若发现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
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条形码作为扫描中识别考生信息的主要依据,考生应保持条形码的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若发现条形码有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立即报告监考员。
保持答题卡面清洁,不得折叠,不得撕破。
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六、考场内所置挂钟仅作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外语科开考前15分钟,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该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八、开始作答时,选择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或钢笔书写,书写时,除一类模式高考相关科目、二类模式藏语文、彝语文和外语科外,所有科目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红笔、蓝色钢笔或圆珠笔等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出,确认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迹签字笔描清楚。外语听力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作答笔试部分(含免听力考试的听障考生)。
严禁在答题卡的图像定位点(黑方块)周围作任何涂写和标记;严格按照答题要求在指定的区域内答题,切不可超出答题区域的黑色边框,超出黑色边框的答案无效;凡印有方格的试卷,要一字一格书写;一律不准使用添卷纸,也不准答在草稿纸上;答题时若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可用修改符号将该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上方或下方写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书写时与正文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禁止使用涂改液、修正带改错或用胶带纸粘扯欲修改的内容。
九、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在不涉及试题内容,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待监考员走近后询问;考试过程中,原则上不得上厕所,若确需上厕所,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并返回考场;生病不能坚持考试,应举手示意,经监考员同意,由场外工作人员陪同到考点临时医务室,经简易治疗能坚持本堂考试的,场外工作人员再陪同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考生耽误的考试时间一律不补;不能坚持考试的,不再返回考场。
经批准离开考场后返回的考生,须再次进行安检。
未经监考员同意而擅自离开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返回考场继续参加考试,但在本堂考试终考前30分钟以前,考生不得离开考点,只能在考点内指定地方等候。
十、考场内保持安静;考生应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答题;提前出场的考生要按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检查同意后,方可出场;考生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停止答题,并按照答题卡在上,其下依次为试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坐待监考员逐一检查后依次出场。
十二、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三、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并由考区或考点在大数据招考平台上记录违规考生的相关材料;涉嫌犯罪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移送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涉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舞弊案例
案例一:某省高考学生小林在数学科目开考前,看到一道题自己复习时做过,便高兴地拿起笔就在试卷上开始答题,被监考老师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令”)规定: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将受到该考试科目成绩为零的处罚。除此之外,“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等行为也在违纪之列。
案例二、四川省教育考试院2018年在美术与设计类、戏剧与影视类、舞蹈类专业考试中违规考生处理;携带考试内容相关资料参加考试的10人,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12人,故意撕毁试卷的1人。处理结果:本次报名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
案例三、2013年我市考生韩某某违规作答的处理。6月13日,按照省市通知要求,县招办安排2人到射洪中学实验校考点调取了6月7日下午数学科考试的监控录像,并通知考生所在学校领导、班主任、家长和考生本人一道观看视频回放,一致确认考生韩某某在数学科考试结束后,旁窥了26号、18号、19号考生的试卷,并继续作答,属于违规行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的处理意见。
案例四、2013年6月8下午考完试后,学生和家长围攻监考老师,湖北钟祥三中考点,在高考结束当天“一举成名”。调查显示,这个艺体类考点一些学生计划作弊。但今年异地来的老师监考严、作弊信号被屏蔽等措施,让多数人作弊失败,“恼羞成怒”,买“一套答案”约花费3万元。作弊失败后,学生与作弊团伙间也出现资金纠纷。据记者调查,在教育名城钟祥,作弊已形成市场链条,学校老师乃至有关部门人员涉嫌参与其中,应是作弊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源。
案例五、2017年4月22日王某在海南医学院的某考场参加海南省公务员考试。考场纪律明确要求不允许将手机带进考场,但王某未遵守考场纪律,而是将手机藏匿于裤兜内带了进去。监考老师发放试卷后,王某为了炫耀,在其座位上用自己的苹果手机拍摄正在进行的省公务员考试的试卷,并将所拍摄的4张试卷照片上传到其共有8名同学、朋友为成员的微信群里。监考老师发现后当场查获王某的白色苹果手机,并将王某带离考场。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传讯王某和涉案微信群成员,并将王某传到微信群的照片取证后予以删除。根据《海南省公务员录用笔试考务实施细则(暂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笔试结束前的试题(含题库),属绝密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律的规定,将尚未考完试的属于国家绝密级的省级公务员考试试题拍照传播泄露,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该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特别提醒考生
一、必须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在每科考试前50分钟在本考场楼、门前排队有秩序地接受安全检查,听从监考教师安排接受身份验证,切忌拥挤、推搡。在通过智能安检门时间隔1米,若出现报警,应主动拿出违禁物品,放置在手机存放点,再次排队通过智能安检门,若智能安检门依旧报警,须进行人工安检。
二、考生必须积极配合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工作。在身份验证过程中保持指头清洁,将指腹平放于指纹头上,轻轻用力,若出现指纹比对不成功,要配合监考教师进行当场照相(照相前,必须摘下帽子、眼镜、口罩等物件,整理好头发,将面部五官显露出来);若在安检过程中安检设备报警,考生需离开检查队伍,在考场外自行检查着装和随身携带物品并处置后,再次排队接受安检,直至通过安检为止。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
三、语文、数学、综合三个学科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外语科是开考前15分钟(6月8日下午14::45)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四、考生不得着校服、制服参加考试,不穿戴有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五、考生只能携带2B 铅笔、0.5 毫米的黑色墨迹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进入考点。
考生不得携带书包、文具盒、眼镜盒、饮料瓶、各种“垫板”、任何书籍、报纸、纸张、计算尺、计算器等物品。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设备带等物品。
手表等计时器不能带入考场,考场内置挂钟供考生作时间参考,考试时间以考试指令为准(考试终了前30分钟,《考试指令》提醒“离考试结束还有30分钟”;考试终了前15分钟《考试指令》提醒“离考试结束还有15分钟,请注意掌握时间”)。
六、提醒考生遵守考试规定。开考信号发出前,考生不得作答;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立即停笔,否则监考教师按照违规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七、高考实行网上评卷,各班要加强对考生的适应性训练。特别注意提醒考生:
1、考生只能在规定区域用2B铅笔和0.5mm的黑色墨迹签字笔作答。
2、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
3、监考教师粘贴条形码后,考生要认真按准考证核对条形码上打印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若与本人不符,应立即举手询问。若发现条形码有损坏、错贴,考生不能作任何处理。考生要保持条形码整洁和完整,严禁在条形码上面写画。
4、考生要认真阅读和遵守《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若违规违纪,造成后果考生自行负责。
5、考生禁填缺考标记,缺考考生的缺考标记由监考老师填写。
6、外语听力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作答笔试部分。
八、今年我市标准化考点网上巡查系统进行了高清升级,考生进场安检开始,直至考试结束离场时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所有视频资料将在高考结束后上交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回放,对回放中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倒查追责。考点视频监考员在指挥中心监控各考场、通道和楼梯间。各个学校要加强宣传,让广大考生用自觉行动,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
九、切实做好安全工作,要将考生交通安全、考试安全和师生人生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任务到人,确保万无一失。
射洪中学高2020级年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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